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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通告》的通知

温国税发〔2012〕79号颁布时间:2013-05-30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完成,现将《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通告》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能及时将该《通告》传达给各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在各办税大厅、发票代开点等处张贴该《通告》,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分别与市局联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通告

  各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浙国税发〔2012150号)等文件规定,从2012121日起,全市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持“发票专用章”到所辖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点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二、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一),并声明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等其它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23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其他(除交通运输业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代开货运专用发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含定期定额户)不得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四、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所辖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点分布详见附件二。

  五、从2012121日起,地税部门不再受理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附件: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点分布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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