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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412号颁布时间:2006-09-0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全国贯彻落实烟叶税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就贯彻落实《条例》、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并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布置,经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我省烟叶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烟叶税制转变,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烟叶税作为一个新税种,也是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烟叶税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烟叶税征管要坚持“统一”、“规范”的方针。“统一”就是烟叶税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征管规定,并纳入地方税的统一考核管理。 “规范”就是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规范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到日常管理、税务稽查、会计核算以及有关表证单书使用等,实行与其他地税部门管理税种一样的征管模式和管理方法。在TF2000中增设预算款级科目第3501款“烟叶税”和第3520款“烟叶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并在各类税收会统报表中暂将筵席税改为烟叶税,以反映2006年底前征收的烟叶税情况。
  四、做好衔接,摸清税源。各地要认真研读有关法规文件,把《条例》及省局的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有关基层征收单位。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和农税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充分掌握税源情况,掌握烟叶生产的布局和收购情况,找准征管切人点,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尽快将烟叶税纳入正常的征管秩序。
  五、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烟叶税的贯彻实施是地税部门的一项新工作,虽然不一定涉及到每个市县,但各市县局都要认真学习,排查税源。有烟叶税税源的市县局,对烟叶税《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和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要进行具体研究部署,确保烟叶税《条例》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对《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有关市县及时上报省局。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理》(编者注:国务院令第4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编者注:国税发[2006]77号)
  3、董树奎总经济师在全国贯彻落实烟叶税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做好烟叶税征管工作》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财税[2006]64号)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3:《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做好烟叶税征管工作》
  董树奎总经济师在全国贯彻落实烟叶税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5月26日)
  同志们:2006年4月2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做好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总局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研究讨论。
  一、把握《条例》立法精神,增强做好烟叶税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制定出台烟叶税暂行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持烟叶税收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烟叶生产,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握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主要精神,贯彻好、执行好条例。
  (一)制定出台烟叶税暂行条例,是落实取消农业税工作部署的要求。
  根据对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阶段的总体形势判断,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包括取消农业特产税,同时决定保留对烟叶收购单位就其烟叶收购金额的征税。为落实这一决定,农业特产税作为农业税的一部分,先于农业税停止征收。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取消对其他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12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依据《农业税条例》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时规定“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必须按规定制定新的办法加以替代。烟叶税暂行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对烟叶收购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什么在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取消的情况下,唯独要保留对烟叶的征税呢?我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的税收主要是向农民征收,由农民负担;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主要是向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征收,由烟草公司负担。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包括农业特产税在内的农业税,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对烟叶的征税不是由农民负担的。二是过去我国在收购环节对烟叶收购单位征收产品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烟叶产品税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后,把原烟叶农业特产税改为烟叶税,恢复了原来的税种性质,保持了对烟叶征税的传统。三是与农业特产税中其他应税产品不同,烟叶是由法定收购单位收购,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划管制的一种特殊产品,对烟叶收购单位按照收购金额征税,税负不会向前转嫁到农民头上。可以说,正是由于烟叶产品和烟叶收购税收政策的这种特殊性、特定性,决定了在收购环节对烟叶的征税不宜随着农业特产税的取消而取消,而需要加以特别保留。这种保留,不是保留对农民的征税,而是保留对烟草收购单位的征税。
  (二)制定出台烟叶税暂行条例,是支持和稳定烟叶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全国来看,烟叶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为20%后,收入最高的年份是2005年,包括正税、附加,全国累计征收入库49.44亿元,不到50个亿。烟草不是需要大力发展,而是需要加以控制的一个产业。应该说,今后烟叶税收入也不会有太大的增长。从替代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方案来看,也不是只有征收烟叶税一种选择。在研究过程中,除烟叶税外,还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在消费税税目中增加“烟叶”子税目;二是适当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这两种解决方案,都可以做到烟叶收购税收不减少,并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进行弥补,使地方财政收入不减少。在调查中,一些烟叶产区县也提出了不要对烟叶单独征收烟叶税,取消烟叶农业特产税减少的税收收入,由上级财政予以转移支付解决的要求。为什么这两个方案没有被采用?因为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具有三大功能:一是参与烟叶收购的税收分配;二是直接为县乡提供财政收入;三是调动县乡政府支持、扶持烟叶种植的积极性。烟叶种植离不开县乡政府和乡村干部的支持和配合。没有县乡政府的财力和人力支持,光靠烟草公司,要改善烟叶的生产条件,落实烟叶种植计划是比较困难的。实践表明,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归所在地县乡财政,收入多少直接取决于烟叶种植量、收购量,是调动县乡政府支持和扶持烟叶生产的重要保证。替代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措施,不光要有收入替代功能,还要具有调动县乡政府扶持烟叶生产积极性的机制。烟叶种植是卷烟工业的原料来源和基础。保证烟叶种植计划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卷烟生产计划和利税目标的实现。因此,保证县乡政府扶持烟叶生产的积极性,是选择烟叶农业特产税替代措施必须加以优先考虑,并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在消费税中增设烟叶子税目的方案或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的方案,虽然可以做到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不减少,但失去了烟叶税收收入与烟叶种植挂钩的直接联系,不具有直接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烟叶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开征烟叶税就成了最后、最佳的选择。
  (三)制定出台烟叶税暂行条例,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产烟县财政收入的需要。
  烟叶主要种植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西部、湖北西部、河南西部等烟区都处于中西部地区,收购量占全国总量的近70%。烟叶收购环节的税收在这些地区产烟叶县乡的财政收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云南省2004年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15.94亿元,占其乡镇一般预算收入的30.55%,95个产烟叶县中,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40%以上的县有15个,占30%-40%的县有20个,占15%-30%有60个。乡镇一级烟叶农业特产税所占比重普遍在50%以上。贵州省2005年烟叶农业特产税6.67亿元,在65个产烟叶县中有31个县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10%以上,其中有10个县比例在25%以上。制定出台烟叶税暂行条例,对于保持烟叶税收收入财政分配体制的连续性、稳定性,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产烟叶县的县乡财政收入,促进产烟叶县乡经济发展,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制定出台烟叶税暂行条例,有利于税制的平稳过渡。烟叶农业特产税是在收购环节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有其自身的特点。单独制定条例规定对烟叶征税的有关问题,可以保持烟叶税收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对现行税收体制影响最小,有利于税制平稳过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产烟大省和产烟叶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把握制定出台烟叶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做好烟叶税工作,使烟叶税的政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正确执行《条例》规定,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烟叶税暂行条例共十条,按照税制平稳过渡、统筹兼顾、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对烟叶税税制各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总的来看,条例除了根据烟叶税的工商税收性质和理顺征管体制的要求,规定烟叶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烟叶税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外,其它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原烟叶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的延续,是对分散于原农业特产税中的对烟叶征税的各项规定的条理化、系统化、规范化。与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相比,烟叶税变化的主要是税收征管,税收政策基本没有变化。这样做是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实现烟叶税征管的统一与规范。
  为了贯彻条例,规范征管,方便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烟叶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征管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政策条款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各地要准确理解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在贯彻执行中,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落实征税主体规定,统一烟叶税征管体制。条例规定,烟叶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是国务院在烟叶税立法中做出的一个重要规定,也是烟叶税征收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变化,目的是为了理顺和统一烟叶税征管组织关系,加强和规范烟叶税征收管理。各地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加强烟叶税的管理,做好征收工作。坚持组织税收收入的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地方税务局对烟叶税不得实行委托代征。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做好衔接工作。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好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未了事项,需要地方税务部门继续处理的事项,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勇于承担,并努力做好。
  (二)掌握政策界限,正确执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也就是说烟叶属于专卖产品。为了贯彻国家关于烟叶专卖的规定,做到法律法规间相互衔接,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烟叶税的纳税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的,由于其违法收购行为受到查处后,所收购的烟叶不是被烟草公司直接收购,就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后卖给烟草公司,从有利于征管出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当然,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未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是根据规定,不能直接采取征税措施。
  烟草专卖法所管辖的烟叶是指烤烟和列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按烟叶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收购的烟叶,不管是烤烟,还是晾晒烟,晾晒烟是列入还是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都要依法征税。
  (三)严格依法计征税款,确保烟叶税足额征收入库。烟叶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全国的税率,取消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附加,各地要严格执行。根据规定,烟叶税税率除国务院有权进行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对擅自调整烟叶税税率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金额,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计算支付的价款,以及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方的各种价外补贴。价外补贴具有多样性,支付方式复杂,过去多数地方对价外补贴征税规定没有执行到位,烟叶收购税基偏窄,为了缓解取消征收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的减收压力,简化计算方法,便于各地统一执行和实际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确定价外补贴,并计入收购金额计算征税。在研究过程中,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这样规定表示支持和同意。10%的比例,是根据目前各地价外补贴占收购金额的大体比例确定的,比较接近实际,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四)建立健全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申报纳税管理。纳税申报,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税款征收的基础,是税收征管的法定程序,也是明确税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当严肃对待。过去由于征管体制不统一,纳税申报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纳税申报,无论是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还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征收烟叶税后,必须改变这种局面。各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烟叶税纳税申报制度,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纳税申报。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对烟叶税征管中出现的无申报、不按时申报、该申报的内容不申报等问题,责任在征收机关的,要追究主管税务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在纳税人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将烟叶税征管工作纳入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条例规定,烟叶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这是国务院在烟叶税立法中做出的又一个重要规定,为烟叶税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促进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由于从属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临时文件规定,参照税收征管法执行,再加上征管体制不统一,难以按照征、管、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和管理,管理粗放的现象和问题难以避免,存在不少的征管薄弱环节。烟叶税条例实施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当前的重点:一是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规范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税务稽查,以及有关表证单书等;二是按照工商税收征管模式和地方税务局内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改变过去烟叶农业特产税征、管、查、计、会、统集中由一个处、科、室管理的状况,充分利用和发挥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专业化优势,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将烟叶税征管工作纳入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烟叶税是在收购环节对收购单位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即烟草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国有全资公司,收购行为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所以说烟叶税应该是一个比较好征管的税种。多年来,各地地方税务机关都积累了一些好的征管经验,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做好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烟叶税作为一个新税种,有其自身特点,对很多地方税务局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实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从一开始就要高标准,严要求,为烟叶税征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是要明确烟叶税征管工作方向和目标。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组织税收收入的原则,同时要从烟叶税征管实际出发,坚持“统一、接轨、规范”的方针,将烟叶税征管工作纳入法制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轨道。“统一”,就是烟叶税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征管规定,实行统一考核管理。“接轨”,就是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与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其他税种的征管模式和征管职责分工接轨,“规范”,就是烟叶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要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是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烟叶税征收任务的省份,要尽快确定负责烟叶税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明确当前烟叶税工作任务,做到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确保烟叶税条例实施工作和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便于上下联系,协调工作,总局意见,原农业税收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省,省级农税机构职责没有调整前,烟叶税的管理工作仍可以由该机构负责;原农业税收在财政部门管理的省,烟叶税的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要尽快确定由哪个处负责。同时各地要明确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烟叶税管理的归属,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烟叶税的计划、会计、统计管理工作,总局已有文件规定,希望各地认真执行。
  三是要摸清税源,抓住重点。做好烟叶税征管工作,各地要充分掌握税源状况,掌握烟叶生产的布局和收购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据我们了解,目前全国种烟的省份有23个,地、州、市有112个,县有553个。烟叶收购量超过100万担的,有云南、贵州、四川、河南、重庆、湖南、湖北、黑龙江、福建、山东、陕西等11个省,合计烟叶收购量占全国的92%。凡有烟叶种植的地方,一是要把摸清烟叶种植收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层层抓,层层管,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目标;二是要在摸清烟叶种植收购情况的基础上,抓住烟叶种植收购大县,部署做好烟叶税的重点征收工作。为便于各地做好这项工作,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商国家烟草专卖局取得了2006年分省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已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回去后进一步核实,作为加强烟叶税管理的参考。
  四是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有烟叶税征收任务的地方,省地方税务局要明确一位局领导组织贯彻落实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工作,要根据本省的情况,对烟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和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注意解决好征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烟叶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管理,确保烟叶税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烟叶大省、烟叶大县的地方税务局更要高度重视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改进和加强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今年烟叶收购旺季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烟叶税执法专项检查,检查烟叶税政策规定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更好地做好烟叶税征管工作。要加强烟叶税的统计分析、纳税评估工作,有选择、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烟叶税专项稽查,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意识。
  同志们,为了不影响今年的烟叶税收征收,在2月17日废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替代方案研究论证和烟叶税暂行条例草拟、征求意见、修改上报等一系列工作。国务院按行政法规的特别通过程序,审定发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规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烟叶税工作的高度重视。从下个月开始,南方烟区的种烟省将陆续进入烟叶收购旺季,烟叶税征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有条不紊地做好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和烟叶税的征收准备工作,确保烟叶税工作顺利开展。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把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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