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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5]32号
颁布时间:2005-02-26
2005年2月26日 杭地税一[2005]3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 附录中《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审批项目中第(七)住房租赁业务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中:(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2)安置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继续执行杭地税二[2004]327号《关于 调整和下放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并作如下补充和调整。 (一)对下列项目,由各县(市)、分局负责审批: 1.医疗卫生机构; 2.老年服务机构;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环保产业; 5.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6.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含)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 (二)杭地税二[2004]327号中“国有农口企业减免”统一调整为“农 口企业”的减免口径,减免范围和报送资料按浙地税函[2004]546号文执行, 由各县(市)、分局审批。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版)》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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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后办理纳税清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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