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后办理纳税清算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02-04
2005年2月4日 浙地税函[2005]62号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后办理纳税清算问题的请示》(浙海地 税计[200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要求公告纳税 保证金收据遗失声明。 二、对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的纳税人,要求纳税清算时,必须书面提交纳税清算 申请书(企业纳税人需盖公章,其他纳税人需签名),清算申请书中必须注明遗失的 原因及公告遗失声明的媒体名称、日期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交验清算原始凭据(如 身份证、房屋交易合同等原件),税务机关核实并经基层税务分局长审批后办理清算。 三、同意退还的纳税保证金,企业纳税人必须通过转账方式退付,不得退付现金。 四、税收会计应以纳税保证金存根联复印件、纳税人的清算申请书、身份证、房 屋交易合同等复印件及分局长的审批件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 (3)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