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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二)
浙地税函[2004]546号
颁布时间:2004-12-27
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 营业税篇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 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 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 资料。 (三)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 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 [1999]7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 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9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4)民政部门的证明;(5)主 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为高校 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 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 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 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浙江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 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医疗、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 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 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 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 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 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随军家属就业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 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部队有关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个人销售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 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 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房屋买卖合同;(4)自建自用相关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军转干部就业 减免条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 60%)以上的新办企业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执行期限:2003年5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部队有关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服务型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 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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