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0日 杭地税发[2004]369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后,代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
关填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表式附后),由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次日报代开票中介机构录入新版货运发票填开系统。对新登记的代开票纳税
人应按规定核定营业定额。
原已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应于12月底前补报《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
税人信息登记表》。
二、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运输合同或其他有关
有效证明。
三、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对其按次征税。在
申请代开票时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运输合同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个人应提
供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运输合同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并同时填写《货物运输
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代开票单位应将纳税人填写的《货物运输业营
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次月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