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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发[2004]369号颁布时间:2004-11-10

     2004年11月10日 杭地税发[2004]369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后,代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 关填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表式附后),由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次日报代开票中介机构录入新版货运发票填开系统。对新登记的代开票纳税 人应按规定核定营业定额。     原已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应于12月底前补报《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 税人信息登记表》。   二、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运输合同或其他有关 有效证明。   三、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对其按次征税。在 申请代开票时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运输合同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个人应提 供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运输合同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并同时填写《货物运输 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代开票单位应将纳税人填写的《货物运输业营 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次月报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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