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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部分涉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407号
颁布时间:2004-09-24
2004年9月24日 浙地税函[2004]40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的规定,国务院对部分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 理需要的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暂予保留,其中涉税项目26项。现将这26 项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通知如下,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附件:保留的涉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6项)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2、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3、新成立的内外销额(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审批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6、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 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7、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8、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 审批 9、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10、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11、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1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13、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14、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15、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式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16、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 审批 17、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18、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19、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20、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21、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22、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23、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24、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25、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26、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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