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5日 浙地税发[2004]11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
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毕手续后30日内将重新核
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股东(合伙人)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2004年7月1日后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为有执业备案证明的执业资格证
书复印件)及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将原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交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
营业执照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将重新核发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表报送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法
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还应将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注
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2004年7月1日后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为
有执业备案证明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报备。
三、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注销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30日内将注销原因报
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交回核销。
四、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变更后,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注册税
务师管理中心将按规定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不再核
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五、对税务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将合并、变更、注销相关内容报备的,省注册税务
师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略)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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