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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函[2004]309号
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浙地税函[2004]30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通知》(浙地税发 [2004]81号)下发后,部分地税局反映应在公示内容中增加税务行政许可审 批期限,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需要公示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作如下补充 规定: 请各地在需要公示的《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发票使 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 程序》、《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税务行政 许可实施程序》、《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实施程序》中增加“审批期限”一项,列在 “行政许可期限”之后,具体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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