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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4]4号
颁布时间:2004-02-05
2004年2月5日 浙国税所[200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县、义乌市、德清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2003年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各所属分公司按 5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部分,由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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