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9]289号颁布时间:2009-10-10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