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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帝斯曼工程塑料(江苏)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77号颁布时间:2007-12-27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帝斯曼工程塑料(江苏)有限公司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帝斯曼工程塑料(江苏)有限公司是由江苏江阴模塑集团总公司和荷兰DSM KUNSTSTOFFEN B.V. 于1995年6月在江苏无锡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8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改性塑料聚合物产品,经营期限25年。后经多次股权变更与增资,公司于2005年3月变更为由帝斯曼工程塑料(中国)有限公司投资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300万美元,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销售汽车用树脂复合物及其它用途的树脂复合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应用开发支持。 
  2006年11月经江苏省外经贸厅批准,该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工程塑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应用开发支持,注册资本从1300万美元增加到3300万美元(增加了2000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年产5万吨的工程塑料项目,经江苏省外经贸厅确认,增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8条第10项。经江阴暨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截至2007年9月25日,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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