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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李长荣综合石化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65号
颁布时间:2007-12-27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镇江李长荣综合石化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镇国税发[2007]3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镇江李长荣综合石化有限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李长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在江苏丹徒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2900万美元,注册资本14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以甲醇为原料的延伸加工产品。
2007年3月该公司经江苏省外经贸厅批准增资,投资总额由2900万美元增加到77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1400万美元增加到3000万美元(增加了160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外经贸厅认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版)鼓励类第3类第8项第11条。经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截止2007年11月12日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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