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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45号
颁布时间:2007-12-17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常国税发[2007]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2003年11月由韩国现代重工业(株)、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挖掘机、轮式装载机(3立方米以上)、道路施工机械、湿地清淤机械、环保机械、起重机上车架、随车吊上车架、混凝土泵装置等工程机械的制造及自产产品的租赁,从事相关产品的培训、维修服务。
2007年10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7]第04096号)批准,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从2500万美元增至4500万美元,所增资本主要用于挖掘机等道路施工机械、湿地清淤机械产品的生产、制造。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鼓励类第三类第(十七)条第8款(H031708)、第19款(H031719)、第25款(H031725)。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公C[2007]B127号)验证,新增注册资本已于2007年11月22日全部到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56号)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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