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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22号颁布时间:2007-12-04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22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1116号批复如下: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范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为90%。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于2006、2007年先后两次增资,至2007年3月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达405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属于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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