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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24号
颁布时间:2007-12-04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无锡友联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7]18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
国税函[2007]1075号
批复如下: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有关热电厂(包括热网)工程的安装、检修、调试改造及技术咨询等,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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