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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国亨化学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394号颁布时间:2007-11-09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镇江国亨化学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镇国税发[2007]2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镇江国亨化学有限公司系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海陆投资公司于1996年在镇江新区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2950万美元,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ABS、SAN、HIPS及其制品。2001年经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苏外经贸资[2001]1386号),该公司投资总额增加到2295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8667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扩建年产35万吨ABS树脂产品生产,经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版)鼓励类09类第05条。后由于诸多原因,项目一直未建设实施。2006年经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第11029号)该公司将投资总额减少到7900万美元,注册资本减少到4500万美元(较初始注册资本增加了2500万美元),ABS树脂产品扩建项目压缩至年产10万吨。经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立信所外验字[2006]第011号)验证,截至2006年5月26日,该公司注册资本45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新项目预计在2007年11月1日投产经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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