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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函[2007]29号颁布时间:2007-10-08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7]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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