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函[2007]29号
颁布时间:2007-10-08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