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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290号
颁布时间:2007-08-01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是由丹麦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12月,注册资本3476.93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43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工业用酶。经营期限为50年。2005年6月,经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太外企(2005)675号文批复,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974.445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增至24001.85万元人民币;2006年7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05222号文批复,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3674.445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增至47101.85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工业用酶(工业酶制剂、食品酶制剂)的催化剂新产品,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两次增资项目均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3类第8条第11款。经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信会验外报字[2006]第0189号)验证,截至2006年9月12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23674.445万元人民币。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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