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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97号颁布时间:2007-06-26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向纳税人做好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为保险机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及时解决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江苏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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