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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24号颁布时间:2007-02-01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6]25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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