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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250号颁布时间:2006-12-21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1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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