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104号
颁布时间:2007-03-08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得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请示》(苏园国税发[2007]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材公司”)是由新加坡卫材亚洲地域私人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68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药品、保健药品、销售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医疗科技咨询服务及相关业务。2004年11月经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复(苏园管复字[2004]384号),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854万美元,增资项目用于生产新型心脑血管药,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九条第5项。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华星会验字[2005]228号),截止2005年5月23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下一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