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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137号
颁布时间:2006-04-05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国高岭土公司、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在批准限额内上交的不超过其收入2%的管理费准予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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