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136号
颁布时间:2006-03-28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连国税发[2006]1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246号批复如下:
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连云港赣榆县(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除盐水及其他附属产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力、电力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