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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2008]51号颁布时间:2008-09-1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