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133号
颁布时间:2007-10-25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1号)是在总结吸纳了2006年度首次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具体安排部署,任务明确,要求很高,方法科学,措施具体。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出周密安排,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知》中的第二项工作要求要力争在11月15日前完成。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及民政福利企业有关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