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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及民政福利企业有关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发[2007]123号
颁布时间:2007-09-28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7]53号)及《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废业时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7]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引进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企业预征税款问题
按规定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需在年末集中申报审核后计算全年抵免税额,为防止年末出现大补大退问题,对以前年度技术改造购进国产设备已经上报过地税部门审批的企业,本年按季或者按月预缴税款时,可以按正常应预缴的税款减除待抵免的税款后的余额预缴,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企业可以将本年应抵免的税额按照全年预缴期限数(季或者月)平均计算分配,作为每一预缴期应抵免的最高限额。在各期末预缴税款计算当期可预留抵免税额时,应按测算确定的本年以前各期(含本期)累计应抵免税额减去累计已抵免税额后的余额确定,但测算确定的各期末累计应抵免税额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累计新增的税额。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经过申报审核符合抵免规定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年可以抵免的税额:年内预缴期间已抵扣的税额大于本年实际新增税额的,补缴多抵扣的税额;已抵扣的税额小于本年实际新增税额且未达到本年应抵免额度的,可继续补抵到规定的额度。
(三)测算全年预征应抵免税额应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派人调查后测算确定。
二、关于终止经营办理废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征税问题
(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所字[1998]17号)中的补充规定第七条:对民政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单独记帐和使用,减免的税款除20%上交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外,其余的税款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其减免的所得税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在对办理废业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时,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其最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的,全额补征所属年度已减免的税款。
(二)民政福利企业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在废业时应就其全部资产,减除原始投资部分后的差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部分由自然人出资的,在废业时应就其取得的分得部分,减除原始投资部分后的差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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