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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3]109号
颁布时间:2003-10-13
2003年10月13日 吉地税函[2003]109号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入,近日中共吉林省 委办公厅、古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粮变肉”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03]13号]。为了切实贯彻 好有关精神,促进我省“粮变肉”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所 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国家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 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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