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各种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1996]273号
颁布时间:1996-12-27
1996年12月27日 吉地税个所字[1996]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 89号]已明确,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统一 政策、公平税负,经调查测算,我省在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属于 工资、薪金性质的各项补贴、津贴一律按60元予以扣除。 (2)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