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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40号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40号   今年来,在我省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来自“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所 占比重逐年增加,1999年已达到16%。抓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完成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关键。为此,省局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税源加 强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力,对辖区内派发“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进行调 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材料。特别要注意及时掌握派发“利息、股息、红利” 的时间和金额,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   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一是要抓好股份制企业派发“股 息、红利”的征税工作,包括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和非上市公司支付的利息。二是要 抓好发行债券企业支付利息环节的征税工作。现将2000年吉林省到期企业债券统 计表附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据此抓好税款入库工作。三是要抓好证券公司支付个人 股东帐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各地要按吉地税个所字[1999]321 号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四是要抓好其他类型集资企业支付利息所得的征税工作。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与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落实 扣缴税款责任,督促支付单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对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区要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全地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情况,以 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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