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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
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 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气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本规定一并执行。 一、对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同时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符合减征消费税条件的纳税人,向国家税务局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 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一份,以备查验。 三、对上半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予退税,可在下半年征收的税 款中予以抵顶。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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