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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地税法字[1997]19号
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吉地税法字[1997]1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 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便于 全省地税系统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超越法律、法规、规章以外 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废止。今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 件,必须坚持向上级地税部门备案制度,不得超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意 设定行政处罚。 二、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各级地税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由具备行政处罚 主体资格的地税行政机关来实施,各地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对外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三、各级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凡属当场收取罚款的简易程序处罚,一律使用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行政机关。 四、县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立行政处罚审议委员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 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县以上地税机关应逐步创造条件设立处罚听证场所,包括群众旁听席位。各级地 税法制部门或担负法制职能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工作。听证主持人由法制部门人 员担作。 六、为了做好听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听证一经确定, 案件审理人员应及时制作案卷副本,于听证三日前交听证主持人。 七、地税机关组织听证是一项全新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 导。为保证听证工作的质量,1997年底前县级局组织听证应提前通知市、州局法 制部门派员参加,听证结束后,由市、州局将听证情况上报省局法规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 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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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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