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颁布时间:1998-09-03
1998年9月3日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为加强全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 托代征暂行办法》(吉地税流字[1998]21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 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2)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