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批复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2-02
2004年2月2日 吉地税函[200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 [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3)
上一篇: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