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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1999]284号
颁布时间:1999-10-22
1999年10月22日 吉地税个所字[1999]28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 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 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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