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35号
颁布时间:1999-02-04
1999年2月4日 吉国税发[1999]35号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退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做 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年的退(免)税工作日程。通过清算工作,总结经验,进一步 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 二、各地退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要 求企业进行自查,上报自查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对所管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按照《通 知》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1998年度出口货物的清算工作。 三、各地对清算中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得随 意变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四、各地清算结束后,将清算有关表格及书面报告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4)
上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