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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吉地税计字[2001]49号
颁布时间:2001-03-09
2001年3月9日 吉地税计字[2001]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办法》(吉地税计字[2000]72号)下发后, 各地的税源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为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体系,提高税源管理 水平,按照省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对税源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补充。现将修改补充意见 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扩大范围。省局重点监控的企业标准,由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企业, 扩大为50万元以上企业;市(州)、县(市、区)重点企业标准,由重点税源企业 纳税总额要占各自地税收入(不含农业税、册外地)的50%以上改为60%以上。 二、建立档案。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省局对50万元以上企业建 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重点税源企业历年 税收情况表(见附件二)和有关重点企业的其它资料。 三、报表范围: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含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企业)一 律填报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表、重点税源企业历年税收情况表和税源月报03表。营业 部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企业,还应填报企业表和项目表。 四、上报时间:四月二十日为第一次上报时间。另外,重点税源企业历年税收情 况表为一次性报表,报送时间为四月三十日前。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第一次报送 时间为四月三十日,如有变化,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重点税源企业历年税收情况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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