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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7]626号颁布时间:2007-09-14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98导)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9号)规定,明确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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