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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203号
颁布时间:2007-07-1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市):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的要求,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同时,对省局《税务行政审批标准》(辽地税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审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中所列文件,和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取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规定已取消,其审批,不再纳入《审批标准》项目3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不予受理。
二、由于《通知》第一条第(七)、(八)项所列文件中房产税困难性减免规定已取消,其审批,不再纳入《审批标准》项目30“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审批”,不予受理。
三、由于《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中所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取消,《审批标准》项目39“对煤炭企业报废矿井占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审批”,同时取消。
四、由于《通知》第一条第(九)项中所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18号)已废止,《审批标准》项目47“特种储备资金的审核确定”,同时取消。
五、由于《通知》第二条第(六)项中所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中第二十条: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已取消,《审批标准》项目46“对微利、亏损企业缓缴资金帐簿印花税的审批”,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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