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地下停车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7]104号
颁布时间:2007-04-03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地下停车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6]2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对出租方式经营地下车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对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拥有地下车位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对于出售地下车位使用权的,由于其权属未发生转移,因而,不应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
上一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地下停车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