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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311号颁布时间:2007-01-0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0号)和《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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