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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39号
颁布时间:2007-02-1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雅芳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雅芳税函[2006]010号),反映雅芳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内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雅芳公司的各地雅芳服务网点(即雅芳产品专卖店,下同)代雅芳公司为消费者、直销员提供售前售后服务(包括介绍产品价格、美容咨询、退换货、信用担保、产品审核、定单支持等),为雅芳公司提供拓展市场、推广产品、安排送货到户、市场调查、收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及培训等服务,定期取得雅芳公司支付的相关服务费。但由于各地的雅芳服务网点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因此请求由雅芳公司辽宁分公司统一代征代缴省内各地雅芳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并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雅芳服务网点为雅芳公司和代雅芳公司为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与直销业务有关的服务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无论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鉴于雅芳服务网点多属个体工商户,财会核算不健全,营业税税源零星分散,经常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税款流失较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暂由雅芳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支付省内各地雅芳服务网点服务费时,统一代征雅芳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向雅芳公司辽宁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代缴上述税款,同时申请代开发票;以后待雅芳服务网点财会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正常时,省局再作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雅芳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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