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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4]333号
颁布时间:2004-07-14
沈阳、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7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下放地方管理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和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由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接管,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已向省国税局呈报《关于建议下属机场在省内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缴纳的请示》(辽机场[2004]38号)及相关资料,为了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所接管的下放地方管理的机场(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辽宁省机场集团公司在沈阳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辽宁省机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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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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