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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6]225号
颁布时间:2006-12-25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即日起,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发售,纳税人手中未用完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可使用到2006年12月31日。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原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到所属地地税机关代开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同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三、原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须向所属地地税机关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经所属地地税机关认定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方可领购并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对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须到所属地税机关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
五、各基层应从2007年1月1日起,集中清理旧版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用票单位现存未使用的以上旧版发票的缴销
各基层局的税收管理员和相关人员要为用票单位提供《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要求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对照企业《发票领购簿》,清点用票单位未使用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核对《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登记内容。准确无误后,由税收管理员在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处剪“V”形角,并加盖“作废”戳记。《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用票单位留存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装入纳税人档案备查。使用金税三期软件发售的以上旧版发票要在金税三期软件中按程序进行缴销。
2.基层局库存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缴销
基层局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局实际库存的以上旧版发票数量,填写《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各基层局库存的以上旧版发票要在金税三期软件中按程序进行缴销。《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一式两份,一份基层局留存,另一份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库存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情况统一组织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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