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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沈财预[2004]111号
颁布时间:2004-03-31
2004年3月31日 沈财预[2004]111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辽财 预[2003]7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免于帖花的部分,应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 出免税申请,填报《印花税核准减免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文件; 3.应税凭证。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免帖印花税票。 二、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印花税核准减免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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