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明电[2002]23号
颁布时间:2002-05-23
2002年5月23日 辽国税明电[2002]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迅速做好贯彻落实: 名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如期做好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及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将严肃处 理。 对加油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后,要做好与金税工程的衔接工作,确保 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下一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