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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1]288号
颁布时间:2001-12-13
2001年12月13日 辽国税函[2001]2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转认为一般纳税人工作。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 站总户数和本次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户数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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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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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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