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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7]44号
颁布时间:1997-03-31
1997年3月31日 辽国税一[1997]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仍按辽国税发[1994]21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辽国税发[1994]67号文件 规定执行。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管理,做好增值税的“先征后 退”工作。同时,为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请各市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福利 企业学校办企业征退增值税情况表》(格式附后)。 附件:福利、校办企业征、退增值税情况表(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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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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