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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7]125号
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沈国税一字[1997]12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7]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按沈国税一字[1997]81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沈国税一字[1994]41号 文件执行。 三、请各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退增值税情况 表》报送市局一处汇总。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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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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